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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别声明
除有特别标注外,深圳木村三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本公司运营的网站URL http://www.sanpum.com.cn/(以下统称“本网站”)上所有页面设计、页面内容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使用人。本公司对本网站所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载的产品目录、文字、数据、图形、照片、有声文件、动画文件、音视频资料等拥有完整的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使用者或访问者仅限于向本公司询价和订货的目的使用本网站,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对本网站及其内容用于上述以外的目的。严禁任何媒体、网站、企业或个人在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或出于任何目的抄袭、转载、摘编、修改本网站内容,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用于商业目的或发行,或稍作修改后在其他出版物或网站上使用,前述行为均将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使用规则
本使用规则刊载在深圳木村三浦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各种产品目录以及运营的网站上的各种产品目录(包括日语版产品目录(如有),以下统称“产品目录”),对其中记载的产品,以及在中国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本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进行规定。客户(定义见第1条)从本公司购买本商品时,应当遵照以下的使用规则(以下简称“本使用规则”),但由于本商品的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请予以谅解。
第1条 (注册)
1. 使用本公司Web
Order System(URL:http://www.sanpum.com.cn/)(以下简称“WOS网站”)订购产品的应先行完成会员注册手续。请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办理会员注册手续,本公司根据规定批准其入会后可取得客户编号及用户ID,成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客户”)。
此外,使用WOS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及通过WOS网站购买商品(以下简称“本商品”)时,除须办理会员注册手续外,还需办理WOS网站的使用申请手续。详情请参照WOS网站上登载的“WOS的使用方法”。
会员注册手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将拒绝其申请。
(1) 属于法人以外的申请人;
(2) 已具有会员资格的;
(3) 住所位于中国(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除外)以外的,或者主要营业场所或办理会员注册手续时登记的邮寄地址在中国(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除外)以外的
(4) 曾被取消过会员资格或WOS网站使用资格的;
(5) 会员注册的申报内容里有虚假事项的;
(6) 有明确转售目的或属于以转售为目的的贸易公司等的;
(7) 以转让、转售客户编号或用户ID等为目的;
(8)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宜授予会员资格的情况。
2. 订购本商品时,必须有第1款中规定的会员注册时所取得的客户编号。客户编号与WOS网站使用注册后取得的用户ID不同,敬请注意。
3. 本公司会邮寄本公司的各种产品目录、DM等,或用传真以及E-mail将各项促销活动通知客户。客户有权要求停止发送此类通知。
第2条 (WOS网站服务的内容)
1. 客户在遵守本使用规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WOS网站按照网站刊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价格、交货期、使用上的注意事项等)订购本商品。但是,由于本商品的性质、客户的业务内容及其他本公司制订的标准、或者外加工方或者本公司的情况等发生变化,部分本商品会在没有事先通知、预告的情况下无法从WOS网站订购,请予以谅解。
2. 客户可以在遵守本使用规则及“WOS的使用方法”等规定的前提下使用WOS网站上提供的各种服务。但是,因设备维修、保养或其他本公司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这些服务的提供,请予以谅解。
3. WOS网站服务的提供区域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且不包括产品目录或WOS网站上标注的无法配送的区域。
4. 对于要求以超出网站刊载的数量或折扣条件大批订货的,本商品的价格和交货期以另行报价为准。
第3条 (商品的订购方法)
1. 客户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方法申请购买商品。但是,定制商品(本使用规则第10条中规定的商品。下同)及其他因商品的种类、数量等原因可能对订购方法有所限制。关于本公司的接受订购日、接受订购时间段,详见产品目录及WOS网站刊载。请在本公司的WOS网站上填入必要事项。关于WOS网站的使用方法等详细情况请参照产 品目录及WOS网站的相应页面。
(1) 传真订购:客户需要在本公司指定的订购专用单上填入必要事项,和报价单一起打印后,均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传真至本公司指定的传真号码。
(2) 邮件订购:客户需要在本公司指定的订购专用单上填入必要事项,和报价单一起,通过客户登记的邮箱发送邮件至本公司指定的邮箱。
(3) 客户在本公司的WOS网站上填入必要事项,关于WOS网站的具体使用方法等详细情况,请参照WOS网站及相关网站的相应页面。
注:客户希望通过上述项方法订购本商品的,必须在获得本公司颁发的客户编号和密码后,下载并打印“客户注册协议书”,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预付款客户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起加盖公司公章后传真发给本公司,同时按照付款条件不同,按照本公司要求将盖有公章的两份文件原件寄送给本公司。客户希望通过网络登记注册成为用户并订购本商品的(仅限预付款客户),需要登入WOS网站新客户注册页面,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阅读和确认并接受《利用规则》及《关于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地区、用途、需求者》条款后提交申请(仅限预付款客户)。
2. 本公司在收到客户按照第1款规定发出的电子订单后订单即生效,但因通讯线路等问题客户发出的数据未能被接收的,或者订购的必要事项不完整的,将视为无效订购。本公司对客户因交易失败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与客户订购本商品相关的买卖合同在本公司收到符合第1款规定的有效订单时成立,但是,本公司在接受订购后及时联系客户明确表示拒绝订购的除外。该情况下,对于客户相信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客户另行签订 买卖合同或变更买卖条件。
4. 为满足客户的特别要求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保险费用等)由客户承担,敬请谅解。
第4条 (本商品的使用方法等相关的义务)
客户应当在知晓如下本商品的使用方法等事项后进行订购。对于客户或第三方在使用本商品时因违反以下各事项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
(1) 本商品是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的零部件或用于普通商业、工业用途的产品(以下简称“一般工业用途”)。一般工业用途不包括作为运输或乘用用途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的运输工具;人类的医疗、诊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使用的电子器械和家电等消费品。请予以注意。
(2) 本商品禁止用于航空航天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
(3) 客户在出口本商品或安装了本商品的普通工业用装置及其零部件时,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令及外国的相关法令,由客户负责办理必要手续。
(4) 客户应在遵守WOS网站及产品目录上刊载的本商品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商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商品(包括附件)的附加文件上记载的其他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此)的前提下订购、使用本商品。
(5) 除非本公司另有书面许可,本商品不得用于贸易转售、或连同其他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商品一起提供或出售或者其他类似用途。
第5条 (本商品的配送)
1. 本公司在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刊载的交货日期向客户发送本商品。但是,本公司可以根据订购的本商品的种类、数量(备货时间较长、大批量订购等)、订购时间等另行决定发货日期。
2. 除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另有规定外,交货期从第3条第3款规定的客户与本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本公司的非营业日。因传真件或网络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信时间和本公司的收信时间不同的,发货日期自本公司收到客户订购之日起算。
3. 发货日期同本商品抵达客户处的到货日期不同。订购本商品时,请客户参照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刊载的不同地区运送所需天数进行订购。因订购内容不完整、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订购来处理的,因天气、交通堵塞、道路施工等外部环境原因或者因本商品的发货时期恰逢国定休假日等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在预计时间内送到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予以谅解。
4. 发生客户拒绝接受本商品的交付,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视为该产品已经完成交付。此类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本公司损失。但是,本公司考虑本商品的性质、种类、 数量、配送系统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第6条 (本商品的交付)
1. 本商品配送到客户登记的送达目的地或者订购时指定的送达目的地的,视为完成交付。客户接受本商品时,请在配送人的送货单上签字或者盖领受章。
2. 在无法确认客户的公司名、工厂名、研究所名、标牌等情况下,本商品有可能无法送达。
3. 客户要求在指定的场所以外交付本商品时,收货人应出示驾驶证、身份证等以便确认身份。(该情况下配送人员将记录驾驶证、身份证等记载的住址、姓名、登记编号等。)
第7条 (检查)
1. 客户应在收到本商品后1周内确认本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就是否有毁损、变形、不良、瑕疵(与WOS网站或者产品目录刊载的规格进行核对,属于定制品的,同客户的图纸等进行核对)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品的请在该期限内通知WOS网站或者产品目录刊载的客户服务中心。
2. 本公司在上述期间内未收到不合格通知的,视为本商品检查合格。
第8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在前条规定的检查中发现本商品的全部或者部分不合格的,由本公司对该商品进行复查,确认是由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会尽快提供产品更换(属于服务的由本公司再次提供服务)或者根据客户的要求退还不合格品部分的价款。
第9条 (超量交付)
由于本公司的原因寄送了比订购数量多的本商品时,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并及时将多送部分退还到客户服务中心告知的地点,退回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10条 (特别定制商品)
非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刊载的本商品、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规格制作的特别定制品、标准规格以外的定做产品等特殊订购商品(以下简称“特别定制商品”),与其他的本商品的订购手续和处理流程有所不同。此外,除因特别定制商品的性质或特殊要求所限之外,特别定制商品也同样适用本使用规则。
第11条 (增值税)
使用WOS网站订购本商品的,客户应另行承担增值税。
第12条 (支付以及所有权保留)
1. 购买本商品的货款、手续费以及增值税的结算方式限于WOS网站或产品目录上刊载的方式,请在会员注册时指定,但是,本公司可以要求变更包括付款银行在内的支付方法。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客户的注册时间长短、订购交易的履行情况及其他情况要求预先支付货款,请予以谅解。
2. 本公司根据各付款条件的约定,就每一结算日期发货的商品通知客户支付相应货款,客户应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支付所产生的转账手续费等全部由客户承担。
3. 客户未在支付期限内付清本商品价款的,无论何种理由应按照未付价款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支付完毕。
4. 客户在指定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采取停止接受订购、停止订购品的发货以及取消会员登记等措施。
5. 客户希望变更支付方法时,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络。变更后的支付方法自变更完成后次月起生效的订单开始适用。
6. 本商品的灭失风险自交付时从本公司转移至客户,在本条记载的货款支付完毕之前,本商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13条 (信用额度)
1. 信用额度指客户在购买本商品的过程中,已订购产品等的款项中未支付的累计最高额度。信用额度由本公司设定。
2. 客户的未付款金额超过信用额度的或者及其他原因导致超出该额度的,由本公司决定采取以下的方法处理。根据情况本公司可能会推迟发货,请予以谅解。
(1) 要求预付货款或者要求支付未结算价款;
(2) 拒绝客户的订购要求;
(3) 其他本公司决定的方法;
3. 客户欲进一步了解与信用额度有关的情况的,请联系客户服务中心。
第14条 (本商品的拒收等)
发生客户拒绝接受本商品的交付的,以及其他因客户原因无法送达客户指定收货人的(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视为客户解除该产品的买卖合同。 该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损失,但本公司考虑本商品的性质、种类、数量、配送系统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第15条 (不可抗力等的免责)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行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产品延迟交付或者无法交付的,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期间内将相关情况等通知客户,但因此造成的客户损失以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16条 (本商品订购的变更以及取消)
客户希望变更、取消订购内容(以下简称“取消等”)的,请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另外,本公司有可能因本商品的性质、种类、数量、发货日、配送系统等原因不能接受客户的取消等要求。
收到取消等的联系时,本公司有可能根据本商品的种类、数量等要求客户承担因取消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除基于本条的规定之外,订购不得取消。
第17条(商品的退换处理)
在本规定第7条规定的检验期限过后需要退货、换货(以下简称“退换等”)的,本公司仅在符合以下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接受退换等要求。退回所发生的邮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要求退换等的,请事先电话联系三浦客服中心,三浦客服中心将会就是否接受退换等、退换的方法做出回复和说明。客户在收到本商品至办理退换等手续期间,本商品的灭失毁损风险由客户承担。
(1)未开封且未使用
(2)本商品的页面上标注“有库存”
(3)非大批量订购
(4)发货后一个月内提出退换等联系的
此外,FA用机械加工零部件产品目录中刊登的全部本商品(包含加工零部件设计采购引导服务“c类”商品),由于属于客户定制商品,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不接受退换等要求。 除前款规定外,送达的本商品因本公司原因破损或者错发的,请在前款(4)项规定的期限内同三浦客服中心取得联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本公司确认系本方原因造成的,本公司将接受客户的退换等要求。该情况下,退回的邮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此外,本公司无法判断该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本公司可以拒绝该商品的退换等要求。
第18条 (产品保证)
1. 本公司确认系本公司原因导致本商品破损、变形、缺陷等不良(以下统称“不良”)情况发生的,在客户按照本公司要求就不良的详细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按照另行规定的质保条款对本商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以下简称“本质保”)。该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委托该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行维修。此外,特别定制商品不适用本质保规定,请予以注意。
2. 本商品有相应生产厂家提供质保的,本公司可以以生产厂家的质保替代本质保。
3. 发生以下各项的情况,即使在质保期内也不得享受质保。
(1) 用于一般工业用途以外用途而导致的不良等;
(2) 用于航空航天器以及原子能机器和兵器、武器及其他军事用途而导致的不良;
(3) 因客户使用处理上的不注意、错误造成的不良;
(4)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导致的不良;
(5) 不按照WOS网页或者产品目录上刊载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他与本商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商品(包括附件)的附属文件上刊载的其他标示使用所导致的不良;
(6) 客户自己加工、修理、改造、拆卸导致的不良;
(7) 因其他机器导致的不良;
(8) 在中国(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除外)以外地区使用时产生的异常
(9) 因缺乏经验、或者超出原定使用目的或者使用方法所导致的不良;
(10) 客户违反本规定使用所导致的不良;
(11) 其他WOS网站或者产品目录中不予认可的修理、更换的情形。
4. 非本质保适用范围内的修理或者更换是有偿的,应按照本公司规定另行支付费用。
5. 根据本商品的性质、制造年月日、规格等不同情况,可能无法提供修理或者更换。
第19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解除等)
客户有以下各项的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取消该客户的会员资格,可以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停止向其提供WOS网站服务全部或部分,以及可以不预先告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
(1) 本使用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情形发生的;
(2) 客户延迟或者怠于履行因使用WOS网站服务或购买本商品产生的债务,并且在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后7日内仍没有改正的;
(3) 除前款规定外,客户违反本使用规则其他任意条款,并且在本公司已经通知要求改正后14日以内仍没有改正的;
(4) 客户受到监督部门取缔、勒令停止营业等处分的;
(5) 客户停止支付或者处于无法支付的状态,或者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警告或者票据被拒绝承兑的;
(6) 客户的信用明显降低的,或者在经营上出现对信用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的;
(7) 客户被第三方要求保全、预先保全、先予执行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被要求拍卖的,或者受到延迟缴纳税费的处罚的;
(8) 客户申请破产、公司重整、清算或其他类似事件发生的;
(9) 客户决定解散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
(10) 客户因灾害、劳动争议等难以遵守或履行本使用规则或个别合同的;
(11) 客户对本公司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致使本公司难以继续提供WOS网站服务的;
(12) 客户的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有可能导致该情形的客观事实发生的;
(13) 通过何种手段也无法同客户取得联系的;
(14) 客户基于本使用规则第21条自行退会的;
(15) 客户连续1年以上没有订购的;
(16) 违反本使用规则第29条规定的禁止事项的;
(17) 其他被认为不适宜作为会员的情形发生的。
客户有上述任一情形的,将失去因使用WOS网站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债务的期限利益,应立刻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同时,客户因违反本使用规则而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客户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0条 (申报事项的变更以及通知)
1. 客户会员注册及申请WOS网站使用手续时申报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负责人、E-mail地址等有变更的,应当立刻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相关的手续。
2. 除前款规定外,客户转让经营权、受让经营权或者合并的,以及有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应立刻通知本公司。该情况下,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同客户重新协商WOS网站服务的使用条件以及会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3. 因客户未及时或未能发出前2款规定的通知导致本商品或者产品目录、通知或者其他联络等未能送达或者延迟送达的,应视为已经在应当送达的时间期限内送达。此外,因地址变更导致再次配送的费用、本商品重新配送的费用等本公司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客户负担。
第21条 (自行退会)
客户希望退会时,以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办理退会的申请。本公司受理该申请后将注销该会员注册信息,该注销登记完成后客户即失去其会员资格。
第22条 (本使用规则管辖法院)
有关本商品以及WOS网站服务的一切纠纷以本公司的法定住所地的管辖法院为本使用规则管辖法院。
第23条 (价格、规格等的变更等)
本公司有权变更、修正本商品的相关信息以及停止销售(以下统称“变更”),向客户通知变更的时间、媒介以及通知的方法等全部由本公司自行决定。变更后, 客户订购本商品的,视为客户已认可该变更。但是,非主要事项的细微变更将不通知客户,请予以谅解。
第24条 (本使用规则改订的认可)
本公司有权对本使用规则进行改订、变更以及修改(以下统称“改订”),进行改订的,将会及时在相关页面(URL:http://www.sanpum.com.cn/)刊载改订后的使用规则。改订以后,客户订购本商品的,视为客户认可该改订内容。
第25条 (目录有效期限)
1. 产品目录(仅适用于本条,WOS网站上未刊载有效期限的产品目录除外)仅在刊载的有效期限内(以下简称“目录有效期限”)有效,除本公司另行认可的情形外,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客户不能再根据相关目录进行订购,请予以谅解。相关目录有效期限内发行新目录的,按照同样规则处理。目录有效期限延长以及发行新目录的,本公司将会在目录专区(URL:http://www.sanpum.com.cn/)予以通知,请确认。
2. 目录有效期限过后,对本规则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使用目录有效期限过期的目录订购本商品给客户产生费用或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纸质产品目录同WOS网站刊载内容或者同电子产品目录不同的,以两者中最新刊载的本商品内容为准。
第26条 (优先适用)
本使用规则对使用WOS网站服务的所有客户具有同等效力。客户请在充分理解产品目录及本使用规则的基础上使用相关服务, 客户同本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合同等(包括在客户使用的订购单等上记载的合同条件)与本使用规则的规定之间有矛盾的,将优先适用本使用规则,请予以谅解。
第27条 (网络服务的免责事项)
1. 客户使用WOS网站,浏览信息和接受所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本网络服务”)时,除本使用规则外,客户还应遵守各服务相关的注意事项、规则、法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 本公司将致力于提高通过本网络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质量,但对通过本网络服务所提供的本商品、信息、服务等的安全性、准确性、有用性、合目的性、最新性、合法性、符合道德标准、无电脑病毒等事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3. 本公司已充分考虑安全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但是即使如此也并非绝对安全,仍有发生信息泄露可能性,请予以谅解。
4. 因使用本网络服务所导致的损失等(包括WOS网站的订购信息未到达本公司而导致的损失),除本公司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本公司不对因非正常方法使用本网络服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 (WOS网站服务的暂停、停止)
发生以下事由时,本公司可以在未经事先联系、通知、预告的情况下暂停或停止向客户提供WOS网站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
1. 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停电等或者电力部门的电路故障等引起的订购接收管理系统或机器发生故障或功能受限的;
2. 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法令的制定和修改或废除、劳动争议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商品的交付变得困难的;
3. 订购接收管理系统或机器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的;
4. 其他与WOS网站服务运营相关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29条 (禁止事项)
客户使用WOS网站服务时禁止下述各项行为:
1. 会员注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2. 妨碍WOS网站服务的运营,或者有其他可能会妨碍WOS网站服务的行为;
3. 使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虚假客户编号、用户ID或密码进行订购的行为;
4. 给其他客户、第三方或者本公司造成不便、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行为,或者有导致这种可能的行为;
5. 侵害其他客户、第三方或者本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名誉权等的行为,或有导致这种危害可能的行为;
6. 非法侵入WOS网站修改信息的行为;
7. 向WOS网络发送或者植入有害的电脑病毒或程序的行为;
8. 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有导致这种可能的行为;
9. 将通过使用WOS网站服务而取得的合同上的地位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10.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30条 (知识产权)
1. 未经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客户不得将通过WOS网站服务得到的任何信息用于专利权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规则许可之外的用途。
2. 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问题的,客户不得给本公司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客户应自行负责解决该问题。
第31条 (ID及密码的管理)
1. 客户对所取得的客户编号及用户ID和密码承担管理责任。
2. 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借或者透露客户编号及用户ID和密码。
第32条 (客户信息及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
1. 公司通过WOS网站所获得的客户信息及客户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用于介绍本公司以及米思米集团各公司的业务概要、业务活动、展示;
(2) 用于发布上述米思米集团各公司的产品、服务相关信息的通知、进行问卷调查等。
2. 除以下各项情形外,本公司不得将因客户使用WOS网站服务而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透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1) 向配送企业或直接将本商品发送给客户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或其他因提供相关服务需要提供信息的情形;
(2) 客户同意公开姓名、住所、电话、E-mail地址等的;
(3) 法律、法规、条例要求公开的。
除了本条以外,对于客户信息的处理应同时适用本公司集团网页刊载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相关规定
(http://www.sanpum.com.cn/)。
第33条 (本公司的免责事项)
本公司仅在客户接收的商品与该商品在纸质产品目录刊载内容或WOS网站刊载内容或者电子产品目录刊载内容的优先适用者的规格不一致时承担责任,,不对本商品的适用性、同其他商品的兼容性、互换性、销售期限及其他作任何保证。此外,对于因本商品、WOS网站服务而导致的直接的、间接的、最终的、附带的或者特殊损害及其他损失、损害、不良影响,除本使用规则第17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以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客户违反使用注意事项的,无权要求任何补偿、赔偿。因WOS网站服务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其赔偿额以客户购入造成该损失的本商品价款为上限。
第34条 (信息提供、商品配送服务等)
在不违反其性质的前提下,本使用规则对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刊载的本商品销售以外的服务(包括信息提供、产品采购等相关的服务)也同样适用。另外,相关服务的具体内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客户应遵照相关规定使用该服务。
第35条 (咨询接待)
有关本商品的订购、配送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各种客户询问,可在WOS网站或产品目录刊载的本公司接待时间内向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有关本商品的技术故障及其他技术上的咨询,请向WOS网站或者产品目录中刊载的技术咨询窗口咨询。详细信息请参阅WOS网站或产品目录。
第36条 (营业日)
本公司提供WOS网站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接受订单、配送)的时间由本公司自行决定,本公司有权在未经预告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请予以谅解。
第37条 (协商解决)
本使用规则的未定事项应参照本使用规则的主旨,由本公司同客户协商后决定。
第38条 (本使用规则的引用)
客户通过WOS网站进行定购的,视为同意本使用规则,本使用规则应作为该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予以适用。
本使用规则制订日:2012年4月01日
本使用规则改订日:2015年3月10日